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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小货车营运证什么时候取消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2-23 2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全国取消营运证。现今,交通管理部门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营运证》,但只限于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即蓝牌货车(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在
    4.5吨以上的普通货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等特殊车辆,仍应办理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营运证目前没有取消计划。因为营运证的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没有修改或废止营运证相关法条,本条例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9年3月2日也没有对相关营运证的法条进行修改或废止,所以近期是没有取消的计划。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货车营运证没有被取消,只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了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总质量
    4.5吨以上的货运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没有被取消,依旧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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