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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城镇医保报销多少钱

社会保险 2024-02-24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医保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住院费用的高低划分,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三万元至四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四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
    居民医保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组成。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起付线为三百元;二级医院六千元以下报销比例为65%,高于六千元报销比例为80%,其中县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四百元,市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六百元;三级医院,县三级医院起付线为六百元,报销比例为65%,高于六千元报销比例为80%,而市三级医院起付线为八百元。
    一万两千元以下报销比例为55%。高于一万两千元报销比例为7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根据参保人群的不同,我国医保可以划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以及农村新农合医保。城镇职工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20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
    2、退休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而70岁以上,报销比例则为80%。
    3、最高限额: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4、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第六条 职工就医;
    《上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第六条 职工就医;
    (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到新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市医保中心或区医保中心确认后,应当至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其就医的医疗机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
  • 根据参保人群的不同,我国医保可以划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以及农村新农合医保。城镇职工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20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
    2、退休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而70岁以上,报销比例则为80%。
    3、最高限额: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4、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第六条 职工就医;
    (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到新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市医保中心或区医保中心确认后,应当至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其就医的医疗机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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