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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转钱给B个人账户100万,B个人账户转80万给C公司对公账户,B需要纳税吗?

公司税务 2024-03-22 11:4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主要看这笔款的具体用途,一般都是要交税的。
  • 你好,公司给个人转账的事由是什么呢?
  • 你好!建议你找专业的会计咨询一下
  • 要纳税的哦,至于避税看下有无空间
  • A转B,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这个是考题还是什么啊
  •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 公司转个人账户需要交税。一般来说公司的账户转资金到个人的银行卡,数额不大或是税务上能解释得通的,是可以不缴纳个税的。但是如果是转账给公司的关联人物,比如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及其家人等,或是长期以备用金的形式,且长时间的往来账务都不清理,会被税务认定为分红,将按照20%的税率缴纳股东分红个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法律分析:公司转账到个人账户原则上是要收税的,但是具体还得区分款项的性质。国家规定,企业账户是不能随便向个人账户转账的,除非是差旅费,劳务费等,但通常要提供相关的合同等,而且转账的金额也要以不超过5万元为准。
    1、如果公司给股东借款,并转账到股东账户,股东如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未超过1年的不用交税。
    2、如果公司是给员工发放工资,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法律分析

    公司转账到个人账户原则上是要收税的,但是具体还得区分款项的性质。国家规定,企业账户是不能随便向个人账户转账的,除非是差旅费,劳务费等,但通常要提供相关的合同等,而且转账的金额也要以不超过5万元为准。
    1、如果公司给股东借款,并转账到股东账户,股东如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未超过1年的不用交税。
    2、如果公司是给员工发放工资,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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