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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女方不迁户口怎么办?

其他 2024-02-28 15: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不迁户口的,可以先与女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警察局申请强制迁移女方的户口。
  • 可以先与女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警察局申请强制迁移女方的户口。
  • 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不迁户口的,一般是男女双方对女方不迁户口的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另一方不能强制其迁户。女方想迁户口的,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户口迁出,让自己的户口独立。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不迁户口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1、当事人可以再次就户口迁移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警察局申请强制迁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离婚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不迁户口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再次就户口迁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警察局申请强制迁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离婚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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