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补充协议 男方: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x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女方:孔广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x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男女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对上述财产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现男方自愿将xx路x号x园B座x单元x楼x号住房中属于男方的50﹪赠与女儿xx,另外位于xxxx路x段x号x栋x层xx号商铺属于男方的50﹪赠与女儿xx,商铺租金分配按原离婚协议执行,男方待女儿大学毕业后方可收取商铺租金50﹪,男方50﹪的租金收至本人去世终止,余下50﹪由女方收取。 此前关于该财产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该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交民政部门一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到公证处可以公证不?

离婚 2012-05-26 17:2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郴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