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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肥西县的,我们这里要搞新农村建设,我是特种养殖户,有营业执照,养殖场要被拆迁,请问关于补偿方面,国家有没有具体标准?谢谢。

拆迁补偿 2024-02-28 1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养殖场拆迁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补偿:
    1、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2、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
    3、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
    4、养殖场搬迁补偿;
    5、奖励。刺激被拆迁人积极签约,尽早搬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法律分析: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对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3、停产停业的损失;比如搬迁费,比如拆除的机器设备造成的损失等。
    4、合理的搬迁费用;搬家期内的营业损失补偿。
    每个地方的补偿方案不一样,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包括四个方面:
    1、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地方领导比较开明所得到的补偿会比较多。
    2、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经营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的,具体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各种形式拆迁均会提到“在期限内”,超出规定期限内的不仅不会给予补偿,当地政府还会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
    4、养殖场环评是否过关;养殖场环评等手续过关,那会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过关,则可能分文没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目前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普遍的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补偿标准等于年产值+耕种季数;
    4、地上附着物补偿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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