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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是否符合提前退休

其他 2024-02-28 20: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甲状腺癌退休规定是可以退休。甲状腺癌可以和单位申请提前病退
  •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癌症病人都可以提前退休,当前,我国职工病退休的条件是:
    1、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15年;
    3、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癌症病人都能申请提前退休,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癌症职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我国职工病退休的条件有:
    1、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15年;
    3、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癌症职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法律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
    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
    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
    1.3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
    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
    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
    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
    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
    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
    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
    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
    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半径20度。
    4.
    1.12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半径20度。
    4.
    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
    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
    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
    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
    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 不是所有癌症病人都能申请提前退休,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癌症职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我国职工病退休的条件有:
    1、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15年;
    3、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癌症职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法律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
    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
    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
    1.3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
    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
    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
    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
    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
    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
    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
    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
    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半径20度。
    4.
    1.12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半径20度。
    4.
    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
    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
    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
    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
    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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