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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诉讼的真假

其他 2024-03-04 11:12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 可以拨打人民法院的咨询电话进行查验
  • 你好,诉讼真假,是遇到什么问题了G
  • 你好 诉讼真假可以到法院查询A
  • 你好,可以发过来看看诉讼真假
  • 你好,可以的,麻烦详细说说
  • 你好,详细情况是怎么样的
  • 您好,你这边有收到材料吗
  • 请问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而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非法诉讼的行为都是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过程当中提交的相应虚假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据所导致的。而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情况而言当事人不仅仅会诉讼失败,甚至会被法律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虚假诉讼案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上午好,诉讼案件号,是多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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