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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不合理,能给看看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3-01 08: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您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合理时,您可以对其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文书证,如果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那么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如果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您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如果您提供的证据只能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那么仍然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来认定案件事实。只有当您提供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法院才会不采纳该认定书的内容来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双方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可以申请复核;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双方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可以申请复核;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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