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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私自启走孩子户口,我不知道,犯法吗

其他 2024-03-06 09:3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报警处理。
  • 不违法,双方可以沟通解决。
  • 你好,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妻子私自转走孩子户口是否犯法,视情况而定:
    1、如果孩子的监护人在女方名下,女方就有权利把孩子的户口迁走;
    2、如果孩子的监护人在男方,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迁移。
    改迁户口的条件有哪些
    1、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3、引进人才;
    4、亲属投靠;
    5、高校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离婚一方私自带走孩子违法,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解决。
    有抚养权一方因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而带走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无抚养权一方带走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小孩交回抚养监护。对方带走孩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探望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如果说,提问中的“男女”本就是一对夫妻,“男女一方”也就是孩子的父或母,那么,“私自带走小孩,并不犯法。因为在现行法律上,从来就没有“严禁男女(即父母)一方私自带走孩子”的法律条款。
    从你在提问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该夫妻的感情似乎已经破裂或濒临破裂,正处在离婚的档口,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男女一方私自带走小孩”的行为,另一方应该能了解到他们的去向。
    即使不知道他们的去向,也可向亲友打听情况,通过蛛丝马迹,终究能掌握孩子的去处,并通过亲友告知对方,不管离婚与否,面临的问题总得解决,光是规避显然是无用的。
    而且,“男女一方私自带走小孩”的行为,终究不能长久下去,到时你不理睬对方,或者干脆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说不定对方还会主动找你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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