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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 我叫黄水良,现住加拿大,中国公民。我妻子也是中国公民,但七年前在加拿大去世。我们在中国有几处资产:北京一车库,在我亡妻一人名下,天津一房产,在我和我亡妻两个人名下,一人一半。 南戴河也有一室一厅度假屋,在我和我亡妻两个人名下,一人一半。 我和我亡妻有一共同的女儿,今年19岁了。 我亡妻只有一个哥哥。亡妻去世前,她的父亲已过世,亡妻去世之后,她的母亲也过世了。现在我希望尽快将这几处资产处理。但是处理之前需要办继承。亡妻哥哥同意将他能继承的份额全部放弃,我女儿也同意将她能继承的份额全部放弃。 我,我亡妻,亡妻哥哥,父母,我们的女儿的所有户口关系都在长春。我们已经打听到办理继承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通过公证,一种是通过法院判决。请问律师,像我们这种情况,资产在不同的地方,走那一条路径更简单,经济,快捷?如果走法院判决这条路,是否在户口所在地长春申请就可?我们所有继承人都可以到齐出庭。 感谢你的帮助!

遗产继承 2024-03-12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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