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2012年死亡时在本东京设有经常居所,并在东京留下若干动产,未立遗嘱,其继承人因析产不均诉诸日本法院。日本法院受理该涉外继承案件后,先要适用2006年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关于“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从而认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该涉外继承案件。但日本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把应适用的法律指回日本。这时,日本法院面临以下问题:究应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中国法)还是他的经常居所地法(日本法)来处理这个继承案件呢?如果依中国法处理,是否违反日本的公共秩序?如果依日本法处理,是否能为中国继承人所接受,是否符合公正原则?
遗产继承
2024-03-1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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