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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2012年死亡时在本东京设有经常居所,并在东京留下若干动产,未立遗嘱,其继承人因析产不均诉诸日本法院。日本法院受理该涉外继承案件后,先要适用2006年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关于“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从而认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该涉外继承案件。但日本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把应适用的法律指回日本。这时,日本法院面临以下问题:究应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中国法)还是他的经常居所地法(日本法)来处理这个继承案件呢?如果依中国法处理,是否违反日本的公共秩序?如果依日本法处理,是否能为中国继承人所接受,是否符合公正原则?

遗产继承 2024-03-14 09: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国人的涉外继承如果财产是在国内,适用中国的法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先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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