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的护栏材料被偷了,材料价值9万元,造成工人停工损失6万元。小偷抓住送到刑警队了,小偷办了取保候审,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2024-03-15 15:3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材料或价值属于违法所得,需要退赔;关于停工损失,无法赔偿。
  • 你好,结合你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可委托律师介入
  • 你好,需要看公安侦办的退赃进展。
  • 具体要看情况分析,具体的案件赔偿金额不一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列第
    (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根据的程度确定,部分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述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法律分析:具体要看情况分析,具体的案件赔偿金额不一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列第
    (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根据的程度确定,部分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述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邯郸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