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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的物品鉴定列不列入报案期限

刑事辩护 2024-03-14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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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接到盗窃报案材料后,首先制作受案登记表,然后勘查现场,对物证进行收集,并开始初查,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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