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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建房的问题

房屋产权 2024-03-15 14:4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 你好,可以详细说下您的诉求
  • 房屋建设状况包括房屋施工面积、房屋新开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以及竣工房屋价值等各方面的状况。房屋建设完成后,应该根据实际的面积出具一份有关施工面积以及加工面积,竣工面积以及竣工所用到的材料资金等等情况的报告。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地面基础、各类土建、屋面防水、墙柱梁、水电管线、供热系统等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地面基础、各类土建、屋面防水、墙柱梁、水电管线、供热系统等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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