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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场合养狗,

业主维权 2024-03-18 17: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因此对于饲养动物更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去管理
  • 饲养狗宠物需要有相关证照
  • 法律分析:小区养宠物的规定如下:
    1、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2、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带宠物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宠物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法律分析: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
    (二)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有专人负责驯养管理,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法律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 小区内养宠物该有哪些规定,各地政策不同,因此规定也会略有所不同,大体规定如下:
    1、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法律依据:《动物健康免疫证》;
    2、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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