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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姐姐 我在昨天回家的路上被人骚扰了 我当时不敢报警现在还可以报警吗

侵权赔偿 2024-03-26 11:2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无论骚扰事件发生在何时,您都有权利报警并寻求帮助。警方和相关专业人士将尽力为您提供支持和保护。
  • 您好,因为具体案情需要具体分析,需进一步与您沟通,本所具备该类型案件丰富的处理经验。
  • 您好,可以协助处理的,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 你好,现在可以报警,可以选择电话或者现场。
  • 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寻求警方帮助。
  • 按照你的说法,你的诉求是什么。
  • 可以报警 你直接报警说明情况
  • 可以报警。具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在街上被骚扰可以报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遇到骚扰电话可以报警,流程如下:受害者拨打110报警电话;在接通电话之后,110警察会给报案人附近派出所的电话或直接转接;随后警察会详细询问报案人所了解或知晓的案件大致经过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一、电话骚扰能报警吗
    1、电话骚扰能报警。利用打电话的形式,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只要达到三次以上,受害人就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查处。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要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当事人双方的通话录音,电话清单等等即可。骚扰他人的一方可以处5天以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哪些权利
    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以下权利:
    1、涉嫌侵犯他人安宁权。
    垃圾短信的特点就是骚扰他人,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尽管这种行为并没自有造成财产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是人格利益的损害或者人格权的损害,因此,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
    对于垃圾短信及其发送者来说,终端用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3、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是公民人格权的一个方面,出卖他人资料和电话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4、涉嫌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
    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将客户的名片留底、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5、涉嫌侵犯他人消费自由权。
    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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