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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查房产信息去哪个部门

房屋产权 2024-03-19 15: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农村办理房产登记证的部门。
    1、乡镇上有乡镇建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宅基地的使用及房屋建造情况,核实后,签字盖章。
    2、县级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由乡镇一级的主管部门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农村办理房产登记证的部门。
    1、乡镇上有乡镇建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宅基地的使用及房屋建造情况,核实后,签字盖章。
    2、县级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由乡镇一级的主管部门发证。法律依据:《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法律分析:农村办理房产登记证的部门。
    1、乡镇上有乡镇建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宅基地的使用及房屋建造情况,核实后,签字盖章。
    2、县级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由乡镇一级的主管部门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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