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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24年2月16日早上八点多去龚楼卫生院就诊,主诉因凌晨两点半拉肚子伴有一次呕吐,几次拉脱水。医生开具血常规检查,有一些细胞升高,考虑为细菌感染。医生开具青霉素试敏液,于收费处交款,药房领取青霉素试敏液。交给护士站护士试敏,护士未按照我给的青霉素试敏液现配现用,而是用他们配置好的液体给我试敏(治疗室是有监控,后去调取询问说只保存一周,现在没有视频证据,护士拒不承认操作不正规)。青霉素试敏阴性,但是在输液10-15分钟,我感觉心脏难受,窒息,呕吐,叫护士。精神差,2-3分钟后,就休克了。经医院抢救,我有意识,生命体征不稳定。整个救助时间差不多1小时。打120转上一级县级医院治疗。在李松院长帮助下我住进ICU,心脏受损。后给龚楼卫生院打电话询问我输液的液体,才知道被护士给销毁。在县级医院治疗期间,龚楼医院说治疗完,在沟通。现在出院了,龚楼医院拒觉与我沟通,多次寻找无果。我向医院要就诊病例不给我(直到3/16号才给我)。抢救记录与主诉病因不符,抢救过程避重就轻,对此不符,沟通无效。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3-21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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