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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郝爽律师,我是一名普通人,去年做个一个子宫全切手术,手术后一个月后出现膀胱漏尿,后面医院诊断是膀胱阴道瘘,我想咨询一下医院有责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3-22 14:03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方式如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一起找相关医学会进行鉴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一般是有责任的。具体要看病历等材料初步分析了。可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 你好,医院是否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要根据病历资料及诊疗行为进行分析研判。
  • 黄律师建议你,向深圳市卫健委申请医疗责任事故鉴定。
  • 这个事情啊,就比较复杂,要做医疗鉴定才可以。
  • 早上好,这个是可以解决医疗纠纷的
  • 你好,跟据因果关系确认处理
  • 你好可以具体一下了解吗
  • 您 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到你
  • 是否是医疗事故,需经过鉴定方能确定

  • 法律分析:如果医院不责任,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建议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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