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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衰竭,想办病退

其他 2024-03-24 19: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办病退
  • 你好,向社保局具体咨询。
  • 原则上各种肾脏疾病进展到肾功能衰竭终末期时都可以选择肾移植。在评估禁忌症时需注意,第一,如果预计患者生存期少于五年,不建议采用肝移植。第二,由于术后需要使用抗排斥性药物,患者患有活动性肝炎、结核或者HIV是不能接受肾移植的。
    此外,年龄过大或过小都不能肾移植。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法律分析:可以办理病退的重大疾病:
    1、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8、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法律分析:可以办理病退的重大疾病:
    1、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8、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9、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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