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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吃空饷

讨薪 2024-03-26 0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吃空饷”从法律角度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触犯诈骗罪或贪污罪,部门负责人也可能涉嫌渎职罪。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 一、什么情况属于吃空饷
    1、吃空饷的情况有以下:
    (1)旷工饷:一些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
    (2)病假饷:长期病事假或超假不归;
    (3)多头饷: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一人领取双份工资;
    (4)违纪违法犯罪人员饷:一些受党政纪处理的人没有相应地降低其工资,或受到司法处理的人仍领取原工资;
    (5)冒名饷:一些本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冒用他人名义领取财政工资;
    (6)死人饷:主要表现为在职离退休死亡仍领工资或多领遗属补助;
    (7)编制饷:主要变现为在职人员不在岗、不领工资,但仍占用单位编制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二、吃空饷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1、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
    2、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3、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4、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 法律分析:“吃空饷”有以下七种表现形式:
    1、旷工饷:一些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
    2、病假饷:长期病事假或超假不归;
    3、多头饷: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一人领取双份工资;
    4、违纪违法犯罪人员饷:一些受党政纪处理的人没有相应地降低其工资,或受到司法处理的人仍领取原工资;
    5、冒名饷:一些本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冒用他人名义领取财政工资;
    6、死人饷:主要表现为在职离退休死亡仍领工资或多领遗属补助;
    7、编制饷:主要变现为在职人员不在岗、不领工资,但仍占用单位编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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