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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没结婚没儿女,但是和别人同居会取消五保户吗

其他 2024-03-27 1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条件一般是可以的。


    1、谓五保即: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


    2、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五保供养的内容: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五保户的宅基地死后怎么办
    1、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2、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户的吃、穿、医、住、葬由镇政府和村委会保障,因此,农村五保户死亡后的宅基地原则上归村委集体所有。五保户和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即指60岁以上无赡养人的老人,或无抚养人的未成年人。农村低保户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所有农村居民。两者区别是:低保户只计算家庭收入,五保户要看是否有赡养人或抚养人。
    1、对象不同,五保户是农村鳏寡孤独贫困人员,低保户是城镇下岗职工和没有经济来源的城镇特困人员。
    2、救济方式不同。

    看来你对五保户的名称还不理解,所以才提这样的问题。

    五保户必须是年满60岁,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60岁之前再是单身,是没有五保这个概念的。当然啰,因病或因事故残疾的人除外,因为这些人是特殊困难的人,既使没满60岁也可以按五保对象优抚,也就是说拿五保的钱,并不做五保户处理,只能按贫困户低保处理,到60岁后再转为五保户对待。

    所以说,五保户没法结婚,一是他(她)们的年龄较大,二是经济是国家发放的只供他们吃穿,根本没有多余的钱用于婚姻。三是已经是五保户了,还有必要结婚吗?何况都60岁以上的人了,都能图什么呢?

    因此,这是一种不可能的事,因为农村的五保户,就是年轻没有能力娶妻的人,由于年龄的逐渐增加,越来越处于被动局面,落得了独身无助,不然也就不是五保户了。

    他们还能有结婚的可能吗?自然就是望梅止渴了。

    看结婚的对象是否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婚后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五保会取消。

    五保户主要针对农村,其中五保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

    取消
  • 法律分析:五保户犯罪会将五保户资格取消。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法律分析:结婚后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五保会取消。 五保户主要针对农村,其中五保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设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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