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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2月23日租一朋友柜台,后因生意不太好,所以在09年05月1日撤柜,前后只有2个月零8天的时间,当时交给他4090元(押一付三)他现在说只能退给我押金1000元,可是我第三个月只做了8天而已,他为何只退我押金,而吃掉我700多块租金呢?他在合同里根本就没有提起过如果在合同期内退租,合同期内所交的租金将不予退还。他也没有在口头上告诉过我,以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种条款,这也是我现在上网才知道的,在没有这种条款说明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将我第三个月的租金700多要回呢?谢谢!!

其他 2009-08-03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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