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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前年在深圳离婚,现回到南岸生活,法院判儿女各自一个。无房产,无车,未分割财产与债务,我弟保留财产分割权。对方是深圳幼师,月入过万,是离婚提出方,我弟是生意人,无过错。对方几年前擅自将她名下存款几十万转給其弟回老家建房,在她向法院提出离婚其间,月月工资全部转走。 问: 1.对方无债务,我弟外面无债务,主要是借我及另一个亲兄弟现金及货物款,但无注明,只有微信转账,分割债务成不成立。 2.我弟现想起诉对方转移财产,成功机会大不大? 3.如果委托你,收费多少?

其他 2024-03-29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在被告所住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的材料有:
    1、起诉书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6、子女情况的证明。
    7、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8、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9、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11、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可以委托我们处理的
  • 可以依法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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