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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子于2011年10月13日开庭,因证据问题一直未判,原告欺瞒法院说他频繁换工作,没工作能力,月收入不足2000元,并玩失踪,被告在别人帮助下于今年5月份找到原告所在公司,原告是该公司老总,被告取得了原告的名片,将此名片递交法院,申请法院以此为线索核查原告的情况,法院说不符合最高院相关规定不予支持,这种做法对吗?如果对,不符合最高院的哪些具体相关规定?

离婚 2012-05-30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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