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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淘样办

遗产继承 2024-04-01 12: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遗体捐献要遵循无偿、自愿原则,需要捐献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捐献者需要一个委托执行人,在捐献者死亡后,由委托执行人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法律依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第四条 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第五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
    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OPO的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订。
  • 法律分析: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程序: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办理。
    3、申请人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后,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认真填写。
    4、表格中执行人意见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关系密切的亲友等填写。
    5、表格填写完毕后,请携带三张一寸(或二寸)的照片,直接到区红十字会办理登 记手续,并领取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及捐献卡。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法律依据:《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管理、服务以及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各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省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级红十字会要设立本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或登记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 遗体捐献,一般有四个办理步骤,具体如下:
    1、捐献人要在市红十字会设有遗体捐赠科室,需要填写申请表;
    2、表格填写完毕后,请携带三张一寸的照片,直接到区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及捐献卡;
    3、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
    4、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亲属之间捐献活体器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献信息应当纳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捐献人体角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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