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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药物的国家关于药物的生产标准

其他 2024-04-05 1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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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药品所有执行标准均为国家注册标准,主要包括:
    1、药典标准。
    2、卫生部中药成方制剂一至二十一册。
    3、卫生部化学、生化、抗生素药品第一分册。
    4、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一册至六册。
    5、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蒙药分册、维吾尔药分册。
    6、新药转正标准1至88册(正不断更新)。
    7、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一至十六。
    8、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心系分册、内科肝胆分册、内科脾胃分册、内科气血津液分册、内科肺系
    (一)、
    (二)分册、内科肾系分册、外科妇科分册、骨伤科分册、口腔肿瘤儿科分册、眼科耳鼻喉皮肤科分册、经络肢体脑系分册。
    9、国家注册标准(针对某一企业的标准,但同样是国家药品标准)。
    10、进口药品标准。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目前药品所有执行标准均为国家注册标准,主要包括:
    1、药典标准。
    2、卫生部中药成方制剂一至二十一册。
    3、卫生部化学、生化、抗生素药品第一分册。
    4、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一册至六册。
    5、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蒙药分册、维吾尔药分册。
    6、新药转正标准1至88册(正不断更新)。
    7、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一至十六。
    8、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心系分册、内科肝胆分册、内科脾胃分册、内科气血津液分册、内科肺系
    (一)、
    (二)分册、内科肾系分册、外科妇科分册、骨伤科分册、口腔肿瘤儿科分册、眼科耳鼻喉皮肤科分册、经络肢体脑系分册。
    9、国家注册标准(针对某一企业的标准,但同样是国家药品标准)。
    10、进口药品标准。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法律分析:目前药品所有执行标准均为国家注册标准,主要包括:
    1、药典标准。
    2、卫生部中药成方制剂一至二十一册。
    3、卫生部化学、生化、抗生素药品第一分册。
    4、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一册至六册。
    5、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蒙药分册、维吾尔药分册。
    6、新药转正标准1至88册(正不断更新)。
    7、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一至十六。
    8、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心系分册、内科肝胆分册、内科脾胃分册、内科气血津液分册、内科肺系
    (一)、
    (二)分册、内科肾系分册、外科妇科分册、骨伤科分册、口腔肿瘤儿科分册、眼科耳鼻喉皮肤科分册、经络肢体脑系分册。
    9、国家注册标准(针对某一企业的标准,但同样是国家药品标准)。
    10、进口药品标准。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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