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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问题

其他 2024-04-05 1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或者说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法律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独生子女将来面临的问题如下:
    1、少时孤单,亲情缺失;
    2、成年后的压力,父母养老问题;
    3、下一代的抚养问题;
    4、平衡工作和家庭。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一、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区别
    1、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区别如下:
    (1)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只生育了唯一子女,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是当时为了响应国家控制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
    (2)非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了不止一个子女,其子女有亲兄弟姐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
    2、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渠道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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