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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家庭户是什么意思

其他 2024-04-09 16: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户口本上的家庭户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收养关系的立户称为家庭户,没有血缘关系因为事业单位聚集在一起的是集体户,一般情况下,家庭户的户口簿是家庭自己保管,集体户的户口卡是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 居民户口家庭户,简称“家庭户”,是与“集体户”相对应的一类户口类型。12 家庭户主要是基于亲属关系而共同居住的人所组成的,包括因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而共同居住的人。
  • 您好,煜双律师团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户口本上的家庭户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收养关系的立户称为家庭户
  • 居民户口家庭户,简称“家庭户”,是与“集体户”相对应的一类户口类型A

  • 居民家庭户口简称家庭户,是与集体户相对应的一类住户所登记的户口类型。家庭户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组成的住户,也称为住家户。家庭户与集体户相对应,但与集体户有诸多不同:
    1、家庭户成员来源相对单一,关系相对稳定且相互了解,而集体户成员的成分、来源、社会关系及社会影响各异;
    2、家庭户有亲属关系为依托,各成员关系亲密且能相互帮助、相互督促,而集体户成员有共同的业缘关系和共同的上级,的成员之间却相互独立、不相统属;
    3、家庭户规模较小但相对稳定,而集体户规模较大而变动相对频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 家庭户口的户口性质如下:
    家庭户口是以家庭立户的,也就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无血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家庭户口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具体如下:
    1、居民家庭户口: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城市居民家庭户口“、”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等,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口登记方式。
    2、其实根据“家庭户口”是没办法区分性质的,除单位集中保管的集体户口外,有户口本的都叫“家庭户口”。“家庭户口”可能是城市户口也可能是农村户口。
    3、你要看你户口上注明的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指的是“城市户口”,农业户口指的就是“农村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家庭户口的户口性质如下:
    家庭户口是以家庭立户的,也就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无血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家庭户口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具体如下:
    1、居民家庭户口: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城市居民家庭户口“、”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等,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口登记方式。
    2、其实根据“家庭户口”是没办法区分性质的,除单位集中保管的集体户口外,有户口本的都叫“家庭户口”。“家庭户口”可能是城市户口也可能是农村户口。
    3、要看户口上注明的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指的是“城市户口”,农业户口指的就是“农村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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