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校园欺凌是可以立案的。
如果有对学生进行多次言语恐吓、辱骂的,可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言语校园暴力会导致受害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影响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对于校园欺凌行为,不能进行容忍,可以积极寻求家长和老师的帮助。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1、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2、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3、多次索要财物的;
4、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5、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6、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