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想了解一下呼和浩特市空置房应该交多少暖气费

房屋买卖 2024-04-09 1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取暖费发放标准一般是根据实际住房面积进行计算的。法律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2.55元/平方米每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
    0.32元/平方米每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2.55元/平方米每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
    0.32元/平方米每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法律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2.55元/平方米每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
    0.32元/平方米每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2.55元/平方米每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
    0.32元/平方米每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 可以电话、网络查询,也可以去供热收费大厅查询。暖气费根据不同地区所计算的方法也有不同,有的是按照住宅按房产使用面积来收取相应的取暖费,最为普遍采用的是房屋面积一年一次征收,如果你家居住房屋的面积越大那你所需要交纳的取暖费就越高,均价各地方不一样,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标准,一般平均每个月每平方米不超过两元。暖气费标准: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 法律分析:可以电话、网络查询,也可以去供热收费大厅查询。暖气费根据不同地区所计算的方法也有不同,有的是按照住宅按房产使用面积来收取相应的取暖费,最为普遍采用的是房屋面积一年一次征收,如果你家居住房屋的面积越大那你所需要交纳的取暖费就越高,均价各地方不一样,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标准,一般平均每个月每平方米不超过两元。暖气费标准: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呼和浩特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