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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妈妈在上班的地方砸住脚了,4个脚趾头全部粉碎性骨折,厂里没让报工伤,还让用自己的合作医疗报的,现在还有20多天才一年,厂里现在基本上不想管了,还可以报工伤么,主要厂里让我们用自己的合作医疗了

工伤索赔 2024-04-10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工伤这样处理:
    1、先送往医院治疗;
    2、进行工伤认定;
    3、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依据鉴定等级依法获得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提出骨折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提出骨折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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