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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离婚孩子判给谁..............................

其他 2012-06-17 1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香港法院须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首要考虑事项 (1)核实的愿望和感情有关的儿童(认为,鉴于他的年龄和理解) ; (2)儿童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的需要; (3)关系的性质,儿童与每个儿童的父母和其它人; ( 4 )在可能影响儿童的任何改变,儿童的情况; ( 5 )在儿童的年龄,成熟程度,社会和文化背景和任何其它特点,法院认为有关的; ( 6 )对儿童的态度,以及为人父母的责任,表明了每一个儿童的父母; ( 7 )任何损害儿童已遭受或正在面临的痛苦; ( 8 )任何涉及家庭暴力的儿童或成员的孩子的家庭; (9)如何能够每个儿童的父母,和任何其它人有关的人,法院认为这个问题是相关的,是满足他的需要; ( 10 )条(更广泛的写法线)的实际困难和牺牲了孩子的父母接触,以及是否这一困难或费用将大大影响到儿童的权利,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与父母双方经常基础; ( 11 )广泛的权力提供给法院根据本条例中的程序问题; ( 12 )任何其它事实或情节,法院认为是相关的。 “
  • 你好!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
  • 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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