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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管辖地

其他 2024-04-10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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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出现公司清算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地域管辖权应当按照如下情形确定:
    1.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公司清算,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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