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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快10年了,对方的20万的补偿费还为支付,可以追回吗?

起诉离婚 2024-04-16 16:2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20万补偿费是离婚协议约定的,还是离婚时法院判的。M
  • 你好,可以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吗?h
  • 对方未履行义务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你好,不去支付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呀
  • 你好,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
  • 具体什么情况可以描述一下
  •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对方不支付可以强制执行。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金是对方与当事人既婚姻解除后的精神损失赔偿,而且补偿金必须要写进协议书里,并且离婚时要双方签字,并带到民政局后出示后领取离婚证的,补偿金是对方答应给当事人的金钱,在协议书中应当记载清楚履行方式,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细节,离婚后可以携带协议书要求对方履行既可,如果对方不给的话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据付补偿金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离婚条件下的离婚赔偿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的,往往是属于当事人经济承受范围内的,而诉讼离婚有时才会造成当事人无能力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1、符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对方不支付可以强制执行。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金是对方与当事人既婚姻解除后的精神损失赔偿,而且补偿金必须要写进协议书里,并且离婚时要双方签字,并带到民政局后出示后领取离婚证的,补偿金是对方答应给当事人的金钱,在协议书中应当记载清楚履行方式,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细节,离婚后可以携带协议书要求对方履行既可,如果对方不给的话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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