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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身前可以将他死亡以后单位发的丧葬费和抚恤费做安排吗

其他 2012-06-01 14:23 人浏览
共15位律师解答
  • 应该是不可以的,这两项费用不是遗产
  • 不能,这不是属于遗产范畴
  • 不可以。不属于遗产。
  • 当然可以
  • 不可以
  •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的费用。两者非身前可以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这些费用等实际发生后法律就其用途和去向基本都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就可以,身前就此作出安排意义不大。
  • 可以,但听不听是你们决定的。丧葬费、抚恤金虽不应认定为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办理被继承人丧事后剩余的丧葬费,及继承人有经济来源且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可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
  • 可以的。听不听你们决定
  • 不属于遗产范围,做了安排也是无效安排。到时候该怎么用还是怎么用。
  • 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 是不可以的; 2、 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发给死者家属的,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 可以的;
  • 可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其次,丧葬费、抚恤金也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丧葬费、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丧葬费、抚恤金虽不应认定为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办理被继承人丧事后剩余的丧葬费,及继承人有经济来源且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可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由谁来领取,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丧葬费和抚恤金也不是死者的生前遗产,不适用继承的规定。但是按照相关政策和具体实践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二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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