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休工伤假期,生孩子了,产假到了,还可以继续休工伤假吗?

工伤索赔 2024-04-13 19:4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算在工伤假内 连续休 即工伤假天数 加 法定产假90天 符合以下条件的 按劳动法规定 附加 1.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附加产假。 (1)法定产假:90天。 (2)附加产假:晚婚晚育假15天,难产、剖腹产、钳产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
  •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工伤假和产假重叠的,不能另行再要求休假。
  • 你好,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劳动者在休完产假后可以继续请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哺乳假的期限。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产假休完后可以继续请假。一般女职工依法享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在产假休完之后,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休哺育期的假。能不能休假需要看用人单位的决定,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有法律规定,女职工必须依法享有哺乳时间。
    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产假休完后可以继续请假,一般在产假结束后,可以休9个月的哺乳假,但哺乳假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要看是否适合正常工作?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大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