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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照片和聊天记录发各大平台

网络侵权 2024-04-13 1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传播聊天截图一般是不算侵权的,聊天记录不算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是聊天记录涉及了头像、名字等能暴露对方身份信息的隐私内容就会构成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侵权行为。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法律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 传播聊天截图一般是不算侵权的,聊天记录不算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是聊天记录涉及了头像、名字等能暴露对方身份信息的隐私内容就会构成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三条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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