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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中专班主任在学生未完成学习任务情况下有权没收手机吗

其他 2024-04-15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老师的做法不合理。
  • 老师私自没收学生的手机,为了学生学习不犯法。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
    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法律分析:老师私自没收学生的手机,为了学生学习不犯法。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
    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老师没收学生手机的:
    1、如果是老师没收后不还给学生及其家长,违法,侵害学生对于自己手机的所有权;
    2、如果是老师暂时没收然后放假归还,不违法,这是老师对于学生学习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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