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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个问题要咨询一下,哥哥过继弟弟的孩子需要些什么手续

子女抚养 2024-04-19 10:39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您好,只有孤儿或者父母存在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才可以送养。
  •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解决。
  • 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 您好,具体的情况需要到民政部门了解情况。
  • 您好,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维护自身。
  • 您好是在北京吗具体看
  • 过继孩子收养手续如下:向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书;向登记机关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以及有无收养能力等证明;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要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还应当提交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报案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法律分析:孩子过继给别人,需要以下手续:
    1、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2、双方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3、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
    4、民政部门会对收养行为进行评估;
    5、民政部门认为双方都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孩子过继给别人,一般办理以上手续就可以了,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双方想要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不办理的,也不会影响收养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孩子过继给别人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孩子过继需要的材料有: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3、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等。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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