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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2024-04-19 13: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当提出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办案人员签名的残疾评估申请;
    2、损伤开始时和治疗结束后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光片和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扶养人的工作能力时,还应当携带评估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
    5、评估应基于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已确认并发症的治疗终止。因调解尚未终止治疗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赔偿准备的材料:
    一、伤者的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和行车证;
    三、银行账户信息;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维修车辆的相关凭证、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凭证;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发票、误工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七、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八、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分析: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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