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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是因为年龄不到,办不到结婚证就先生了孩子,现在孩子都三岁了,可政府让交罚金

工商事务 2012-06-04 14: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地计生部门。
  • 确有此规定。
  • 你这种情况各省相关地方法规中都有处罚规定,具体罚款数额参看其法规规定。 一、《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四)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计划外生育费由被征收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被征收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上述第四条其实是针对超生行为的,不过对于确定未婚先育处罚地有帮助,另外《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也有规定“育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 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你们未婚先育行为只受一地处罚。
  •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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