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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恶性淋巴瘤患者,事业单位退休,工龄30年以上。因自负医药费过高,请问可申请补助吗

社会保险 2024-04-22 13:3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取暖补贴 在一些地区,企业退休人员还可领取取暖补贴,像青岛就规定,每人每年度可领取1700元取暖补贴,该补贴在每年度的10月份发放。 2、一次性慰问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过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过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原所在单位应给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退休老工人原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或原所在企业(集团)破产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3、高级职称人员退休补贴 比如上海就规定,对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有退休补贴的。 特别说明:是否有高级职称人员退休补贴金,各地的政策不一。 4、荣誉补贴 5、养老补助 以山东为例,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特别说明: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不一样,所以具体能拿到哪些补贴和福利,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 可以参加沪惠保之类附加保险,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统一补助政策。
  • 因自负医药费过高,请问可申请补助吗?可以咨询
  • 您好!需要到当地的社保、医保窗口咨询办理。
  • 您好 那您这边可以申请补助
  • 你好可以申请大病补助的
  • 恶性肿瘤可以申请以下政策:
    1、在职和离退休员工在所在单位工会(或党办)申请补助。一般按照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制定的标准,相对补助金额较高;
    2、无业人员向所在社区、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补助。一般是严格按照国家民政相关规定的标准,补助金额相对固定,只是存在地区间的差异;
    3、申请时必须带齐全部癌症诊断记录,包括检查确诊、具体用药(开药的底方)、治疗期间的交费记录,以及身份证。如本人无法前往办理申请,则需出示代办人与本人的关系证明(一般为户口本或者结婚证等),即可代办。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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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性肿瘤可以申请以下政策:
    1、在职和离退休员工在所在单位工会(或党办)申请补助。一般按照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制定的标准,相对补助金额较高;
    2、无业人员向所在社区、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补助。一般是严格按照国家民政相关规定的标准,补助金额相对固定,只是存在地区间的差异;
    3、申请时必须带齐全部癌症诊断记录,包括检查确诊、具体用药(开药的底方)、治疗期间的交费记录,以及身份证。如本人无法前往办理申请,则需出示代办人与本人的关系证明(一般为户口本或者结婚证等),即可代办。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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