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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工商银行卡于2023年被天津市公安局冻结,帐上8万余元,本人无犯罪记录,只因某客户在2007年打了3.4万元货款到我帐户,本人也将货物发给了客户。天津公安要本人提供订货合同、发货单或发票。因事隔6年,人员变化较大,本人难以提供。这种情况能否解冻?

其他 2024-04-26 15: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联系公安协商解决试试
  • 法律分析:银行卡被公安局冻结后公安局是会电话通知本人的,即使不是本地的也会通过邮件通知,告知当事人情况。一般会在告知书上写让用户在一个月内到公安局说明情况,不然将会处理卡内资金,冻结的如果是债券、股票、基金这些有价票券,期限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会延期。
    可以主动去刑警大队配合调查,刑警确认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后由刑警队解冻银行卡,也可等待自动解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 法律分析:银行卡被异动公安局冻结之后会有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可以按照提示去异地公安局处了解具体的情况,配合异动公安调查,调查完成后,如无其他问题,账户会及时解冻。 若是卡里资金有问题,那么解冻的时间大都是六个月以内,持卡人自己没有犯法的话,是不需要操作的,等待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法律分析:银行卡被公安冻结的处理方式:配合公安调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届满前可延期一次。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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