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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末我和老公因为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因为放弃了房子,在离婚协议上写了“无共同房产”,(房子是2000年结婚前后老公买的,是他的名字。不过一直握在他父母手里,我一直没见到,产权证是最近三年内办的),才办成的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都归老公。 不过老公很多恶习,我担心孩子(6岁多)的将来,最近想把孩子的抚养权打回来,另外,请问,我如果上诉的话赢回房子一半的可能性是否有?因为到离婚,已经共同生活了十一年多。

离婚 2012-06-04 16:4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需要了解详细案情。确定是否可以帮你代理。
  • 有可能,建议面询律师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 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关于房屋是否能重新分割一半,需要看您手中的证据情况,建议与律师面谈。
  • 待相关材料面谈,需帮助电话联系。
  • 因为你自愿放弃房产权,房产可能要不回来,但是可以要求对孩子的抚养权
  • 有可能。。。。。。。。。
  • 1\\如果婚后共同还贷,这一部分属于共同,可以要求分割. 2.如对于产权证的名字不能确定,可以到房产登记查一下
  • 婚后还贷部分可以要求分割。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 你好!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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