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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非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4-29 11:2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拿到事故认定书了吗
  • 电话咨询是免费的,也说的清楚
  • 你好,事故具体情况是什么样
  • 你好,随时电话帮你解答
  • 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行为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此时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造成人员死亡就是重大交通事故,理论上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纯属意外,驾驶员不存在违章等恶意行为。并且能够(尽快)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基本上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 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能会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判刑,但是绝对不会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判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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