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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江某从大学毕业开始在长江公司工作。2018年1月,江某跳槽至黄河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800元,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底,江某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确认患有糖尿病,需入院治疗。为此,江某于10月5日办理了入院手续,并开始入院治疗。经过治疗,于11月15日出院。但因患病导致眼睛弱视,无法继续工作。11月16日,该公司以江某无法从事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江某不服申请仲裁。 根据上述材料描述,请回答以下问题:1.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为什么? 2.江某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如果江某请求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公司应支付多少钱?为什么? 4.江某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医疗期应从何时起算、如何计算? 5.该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为什么?6.如果该公司系违法解除,且江某不愿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为2500元,该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钱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5-11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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