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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上乙方向甲方支付多少定金一栏具体金额空白没有填写,而另外开的收据上有写收了定金多少,请问这合同成立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5-16 1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定金在合同中的地位。 首先,合同的成立通常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这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细节应当明确,并且双方对此达成了一致。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留有一定的空白或不确定性,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对这些空白或不确定性达成了共识,并且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购车合同上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是空白的,而收据上则明确写明了收取的定金金额。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考虑: (1)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除了定金金额之外,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如车辆型号、价格、交付日期等)都已经明确,并且双方对此没有异议,那么合同的主要部分已经达成了一致。 (2)定金的性质:定金通常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定金的具体金额在合同中未明确,但双方通过其他方式(如收据)对定金金额达成了共识,这也可以视为对合同的一种补充或确认。 (3)证据:收据作为双方交易的凭证,可以证明乙方已经支付了定金,并且甲方已经接受了这一金额。这可以作为双方对定金金额达成共识的证据。 基于以上分析,虽然购车合同上定金的具体金额是空白的,但如果双方对收据上写明的定金金额没有异议,并且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已经明确,那么可以认为这份合同已经成立。然而,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将所有条款都明确填写清楚。如果事后需要补充或修改合同条款,最好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确认。
  • 你好、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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