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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向用别人的房产证向一个放高利贷的人借款15万元,在他没有询问我的姓名的情况下并在他的要求下签了一份售房协议,并且签字的时候写的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并且每月支付利息1.8万元签完合同后支付给我现金13.2万元。连续支付了四个月半的利息共计7.7万元(不含当月扣除的利息)。结果在还了7.7万元利息后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主动找到两次找到他商议分期还款的计划,没能达成协议。并且中间人以房产证的产权人的名字给我出具了5.6万元的利息收据(因为他的记忆当中我只经他的手向放高利贷的人5.6万元,这收据是在放高利贷的人向公安报警以后出具的)。最终他以诈骗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件执行 2012-06-05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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